2024年11月26日 星期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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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》正式实施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11年03月01日作者:新华日报 王晓映 汪晓霞
江苏新法规颁布实施 保城乡居民喝上“无忧水”


  历经多年的立法推动之后,3月1日起,《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》正式实施,启用法律之手,保障城乡居民喝上同网、同质、同价的水,这是江苏城乡居民的一大福音。

 

破二元供水结构,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


  【现状】这是一个尚不容乐观的数字:我省目前仍有5000多座农村小水厂,其中相当一部分小水厂净水设施不齐全、设备简陋破旧、缺乏必要的水质检测,使得农村居民饮用水水质难以得到保障,严重影响了城乡统筹发展。来自省住建厅的数字还显示,目前我省城乡统筹区域供水受益人口已达到4363万人,但还有约3000万左右的乡镇人口还未覆盖,主要分布在苏北。

  [对策]《条例》第三条指出,城乡供水应当推进农村与城市同水源、同管网、同水质,实现城乡一体化供水。第十三条进而明确,在城乡一体化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,设区的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应当限期关闭乡(镇)村水厂,制定处置计划并组织实施。

  江苏省人大法制委相关人士表示,这些年虽然各级政府采取措施,加大投入,淘汰了一批不符合要求的农村小水厂,但城乡居民在供水方面还不能真正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。实现城乡供水统筹发展,就是要打破城乡二元结构,发挥城市规模供水优势,将供水管网延伸至农村,实现城乡一体化供水。

  “水通到哪里,就管到哪里。”省住建厅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高级工程师林国峰告诉记者,城乡一体化供水,关键还要实现一体化的管理。据悉,目前我省共有75家自来水公司,大部分是政府投资,少部分为合资企业,这些公司也承担着一体化供水后的管理问题。“乡镇、农村供水管网改造投入很大,但资产、人员管理却较为困难,接下来还有待从机制上改善这一现状。”同时,水源的统筹布局也亟待跟上。为此,省级财政将给予更多的财力支持:2006-2010年,省级财政每年拨款1.5亿用于区域供水工程,“十二五”期间,省级财政拨款每年将提高3倍,达到3.5亿。

 

建预警机制,每半年公布一次水质情况


  【现状】我省城乡供水水源大多分布在水运繁忙的江河湖泊,很难保证不会发生类似于松花江水污染事故的事件。事实上,仅在长江上因沉船、火灾等原因造成的化学品突发污染事件就时有发生,同时,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,工业废水、生活污水等污染源的增加,也给供水水质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。

  【对策】为了应对日益严峻的供水安全形势,《条例》第二十条和二十一条规定,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供水水源水质监测预警机制。供水单位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,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,同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供水、环境保护、卫生和水利主管部门。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制度,每半年公布一次城乡供水水质情况。

  林国峰说,江苏已提出“供水安全应急机制”的目标,即“正常时供优质水、应急时供合格水”。目前,全省已有33个城市已经建成双水源或者应急水源;有9个城市采取区域管道联通或以地下水作为应急水源;另外还有10个城市正在或者计划建设应急水源。

 

抓二次供水,避免高楼供“黄水”


  【现状】来自省人大法制委的调研情况显示,近年来,随着高层建筑的日益增多,二次供水的应用越来越广泛。但由于住房产权制度改革后,对二次供水设施在运行、维护和管理方面监管的缺失,导致二次供水水质得不到有效保障,二次供水设施中水质的浊度、余氯、卫生学指标都有不同程度的降低。居民围绕二次供水的投诉已占到自来水投诉的60%以上。

  【对策】《条例》第十七条、十八条和二十四条均对“二次供水”作出相关规定: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、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。居民用户的二次供水设施,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,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、维护和管理。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,每半年至少一次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、消毒,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。

 

保持续供应,水不能说停就停


  【现状】现实生活中,因工程施工、设备维修等需要停止供水、降压供水,或者因发生灾害、紧急事故需要抢修供水设施的现象时有发生,这本无可厚非,但有时供水单位说停水就停水,事先不通知相关用户,甚至对居民小区长时间停水而无人过问,严重影响了居民的基本生活。

  【对策】《条例》第三十五条明确,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,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。因工程施工、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,经城乡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后,供水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;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,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,尽快恢复正常供水,并向城乡供水主管部门报告。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,供水单位应当向城乡供水主管部门报告,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,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。

  江苏省人大法制委人士表示,城乡供水是社会公共服务的特殊商品。长期以来,城乡供水具有不完全的非竞争性和排他性,作为消费者的用户对供水单位没有选择性,因而供水单位能否为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,直接关系到用户能否及时用上安全、卫生的水。如果供水单位服务意识不强,说停水就停水,必然会严重干扰居民的正常生活,导致城乡供水服务纠纷的大量发生,影响社会稳定。因此,《条例》重点针对特殊情况下的停止供水、降压供水出台了上述规定。